[财税探讨] 关于疫情中的捐赠、补助、免租金、损失等财税处理及猜想
疫情期间,众志成城,许多企业单位和个人都用不同的方式贡献自己的力量,出钱出力,共抗疫情。咱们今天来讨论一下其中关于捐赠、政府补贴、工作补助、免租金、企业损失扣除等问题的财税处理及政策猜想。
因为有关的政策不算冷门,所以下面的讨论就不详细的列示政策条文了,以简述为主。
有支出方,就有接受方,所以咱们从接受和支出两个方面来讨论和猜想
支出情况举例:
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全额?限额?直接捐赠给定点医院怎么处理?
外购货物捐赠,自产货物捐赠怎么处理?能免税否?
个人捐赠(通过网络平台捐赠、直接捐赠给定点医院怎样税前扣除?)
出租方免2月份租金,是否能直接减少租金收入?还是视为捐赠?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怎么处理?
企业发放给员工的用于防疫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是什么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疫情影响的各项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接受情况举例:
有关组织接受捐赠是否免税?医疗机构中是否有营利性机构,是否免税?
疫情工作人员的工作补贴是否免个人所得税?
受影响企业获得的各类政府补助是否免税?例如影响生鲜、旅游等影响较大的行业,假如后续有相关补助,是否涉增值税和所得税?
员工复工后接受企业发放的口罩、防护用品、药品等等,是否纳税?
企业及个人捐赠的处理及猜想
一、接受捐赠方:
接受捐赠的单位一般有:红会、慈善总会、基金会等公益性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定点医院,其中大部分是非营利性组织,而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收入是免税的。
定点医院大部分是非营利组织,但是如果其中有民营的营利性医院,接受捐赠是否能作为免税收入呢,按现有的政策是不能的。
二、企业捐赠:
(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能税前扣除。按现有政策是,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限额扣除,
直接捐赠给定点医院,按现有政策,不能税前扣除。
猜想:按形势如果直接捐赠给定点医院的情况比较多,估计会出台相应政策允许税前扣除,可能会涉及捐赠凭据的问题。
参考非典时期政策,估计会出台文件,允许全额扣除。
(二)捐赠自产货物,按现有政策,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收入的市场价计算的销项和进项会有差异,会增加增值税。同时视同销售的市场价和成本的差异会增加税前利润,增加企业所得税。
捐赠外购货物:按现有政策,视同销售处理,但是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一致,销项和进项持平,视同销售产生的利润为0。
猜想:出台捐赠物资免增值税政策,毕竟(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国内的捐赠物资也应该免吧。
也有观点建议:免增值税的力度还是不够的,因为免增值税的话,相应货物的进项得转出。建议应该实施不征增值税政策。
但是从理论上来讲,不征税是指该事项本身就不属于征税范围。免税是指该事项本身是属于征税范围的,但是特殊的给予免税了。所以不征税是事项本身决定的,不是另外再人为确定的。而按现行的增值税条例,自产或外购物资用于捐赠都是在征税范围内。
当然了,小编也是希望能出台重磅免税政策的。
项目 | 视同销售 | 免增值税 | 不征增值税 | ||||||
销项 | 进项 | 纳税 | 销项 | 进项 | 纳税 | 销项 | 进项 | 纳税 | |
外购物资 | X | Y | X-Y | 0 | 0 | 0 | 0 | Y | -Y |
自产物资 | X | Z | X-Z | 0 | 0 | 0 | 0 | Z | -Z |
(三)个人捐赠。个人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公益慈善捐赠,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通过网络平台捐赠的,网络平台也由公益性社会组织运营的,个人可索取捐赠票据的,用于个税前扣除。至于直接捐赠给定点医院,现行政策是不允许扣除的。
猜想:出台政策允许全额扣除,定点医院捐赠允许扣除。
出租方免租金的税务处理
疫情期间,出现了不少中国好房东,对承租方减免租金,比如商业地产的房企,相继宣布各自的租金减免政策,旨在减少商业零售业的损失。
有的地方也相继出台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比如《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就提出: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
那么,没有出台政策的地区,或者不符合免租2个月以上的条件的。比如,业主只为租户减免2月份租金的,减免的租金是否涉税调整呢?2月份的房产税应该如何计算呢?是按房产原值计算吗?
小编乱弹:如果是一般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免租期,则免租期不计收入,免租期间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算(财税(2010)21号)。
但此时和上述的合同免租期不同,这是属于租赁期间合同之外的减免租赁,合同期间额外减免一个月,是作为一般的合同免租期同样处理?是作为销售折扣\销售折让?还是视为出租方对承租方的赞助捐赠呢?这里面,税费大有差异。
按前述湖州文件,免租2个月以上的免房产税,那反过来意思就是,免租期间本身要交房产税,但是如果免租2个月的,可以享受免房产税优惠。按这样理解的话,则是如果只免租一个月,房产税是不免的,估计是按房产原值交吧。
那换个思路,把免租的金额按整体折扣处理,不说免一个月。比如每月租金一万,全年12万(或季度3万)。年度或季度折让\折扣租金一万,实付全年11万(或季度2万)。则增值税按11万计算,租赁收入按11万。房产税呢,应该也是按租金11万计算吧。会不会要求房产税仍然按合同原价计算呢?实在是这样的话,租赁双方签个补充协议总行了吧。
假如作为出租方对承租方的赞助捐赠呢?那就是最坏的处理,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估计都少不了。
按上述建议出租方与承租方就减免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将减免金额作为全年租金或季度租金的折扣\折让处理,从而可以按减免后的实际租金计算增值税和房产税。
疫情工作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该项临时性工作补助属于什么所得呢?是相关人员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应该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按现行政策,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猜想:参考非典期间财税〔2003〕101号,对该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用于防疫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疫情期间,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给员工发放口罩、防护服、预防药品等等实物,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属于劳动保护用品的,可按正常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如果不是员工工作需要的,而是企业体现对员工的关怀,在工作之外提供的,在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内的,纳入福利费限额扣除;如果连福利费的范围都不属于,不允许税前扣除。
接受这些实物的员工,是否需要纳入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猜想:参考非典期间财税〔2003〕101号,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防疫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受影响企业获得的各类政府补助是否免税?
为减轻疫情对企业的损失,扶持企业健康发展,后续估计不少地方会出台支持政策,发放各类支持补助。例如以《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为例,返还失业保险费的50%、社会保险费返还、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投资补助(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内的按60%补贴,超出500万元以上部分按50%补贴。)等等,又如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提到的稳岗补贴。估计后续针对损失较大的行业,例如生鲜、旅游等相关企业,也会有相应的支持政策。
这些各类补贴,是否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是否免税呢?
增值税,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判断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一、是否有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二、补贴是否与该应税行为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假若不满足上述两点,则不征收增值税啦。例如稳岗补贴,则明显没有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更加说不上挂钩了。又如上述投资补助,是补助企业购买设备的,不是企业销售设备,自然也是没有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都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可以依据财税[2011]70号判断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对照上述三个条件,判断是否满足免税则可,应该是不难判断呢。
猜想:是否会专门出台有关政府补贴免税的文件呢?
估计不需要,因为上述两个文件已经很清晰了,而且需要免税的话,发放补贴时完全可以按照免税的三个条件来执行,则提供资金拨付文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或要求、企业单独核算,而且这三个条件也是专项资金作为免税时应该有的管理规定。
疫情影响的各项损失是否能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一、 您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 您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也有相关的扣除规定,只要企业发生的损失是真实的、合理的,按照现在的政策就已经可以扣除了,按要求做好备查资料则可。
《温馨提示》的内容并不是发布新的政策,而是税务机关整理了现行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现对纳税人的温情关怀。
画外音:
在疫情面前,税务机关是会充分考虑到企业的所需所想的,该有的政策都会有的,该免的税也会免的,纳税人大可放心,团结一心,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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